海口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将有新变化 自愿转变为强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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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海南客户端、南海网、南国都市报11月1日消息(记者 党朝峰)日前,海口市住建局对《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公开征求意见,引起社会关注。相关负责人表示,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(或房屋权属证书)的存量房(即二手房),其交易资金(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)须进行监管,但法院协助执行的、拍卖的,以及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手房产权转让登记的,可自行交付房价款,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。

据了解,海口市住建局为海口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,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系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,负责全海口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。

《办法》称“资金监管”是指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,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全部房价款,通过设立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。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,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,不收取费用。

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成转移和抵押登记后,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,监管银行在收到转移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,将监管房价款中个人自有部分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;监管银行在收到抵押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,将银行贷款部分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。 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不能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的,将相关材料传至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和监管银行,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、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在受理解除购房合同及资金监管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解除购房合同和交易资金监管协议,监管银行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房价款退回买受人指定账户。

记者从多家房产中介机构了解到,由于缺乏强制性、监管系统、知晓度低等多种原因,之前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很少进行监管。2021年海口市共有12家商业银行进行签约开户,共计办理11件二手房资金监管业务,资金金额累计1000多万元。

相关负责人表示,新《办法》是在原文件基础上进行了修改。此前需二手房买卖双方同意后,实行交易资金监管,属于自愿性原则;新办法出台后,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属于强制性的,只要在监管范围的,必须要实行资金监管,这也是遵循安全、快捷、便民、无偿的原则。

此外,《办法》规定,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二手房交易,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。

关键词: 个工作日内 部分资金 转移登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