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南推行歇业制度 困难市场主体可暂时休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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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李梦瑶)为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,我省推行歇业制度,有经营意愿的困难市场主体可主动暂时休眠,合法降低运营成本,并保留字号、商标等合法权益,保留重新发展的可能,这是海南日报记者日前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的。

据悉,市场主体决定歇业,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。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。市场主体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,也可以一次性申请最长歇业时间3年,歇业期间仍须公示年报信息。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,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。

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,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,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。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,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,视为自动恢复经营,决定不再经营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

关键词: 企业信用 注销登记 期限届满